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215678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75084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40号三田世纪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建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常仲裁字第2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2551454.76元。因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19)苏04执他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4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邮件被退回本院,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邮件被他人代收,但其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苏0402执64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20年1月20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0年2月26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5月11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转来***执行款21176元,扣除执行费218元后,剩余20958元向申请执行人拨付。另经查阅原执行卷宗,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015011.49元。
6、2020年7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7、2020年7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共计执行到位5035969.4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转来的***执行款2117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仇慧星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路朝阳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