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财保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玉龙路142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93856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42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M3B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渝0101执保8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第三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