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民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玉龙路142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93856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42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M3B9P。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新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159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刘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军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