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77号之一
原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玉龙路142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93856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力,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321号附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6KRW4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系被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经营场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99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39846610D。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4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3775元应予退回)。
审判长冉孟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