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1执保2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玉龙路142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93856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42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M3B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渝0101执保8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第三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刘第三人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