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保351号
申请人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蒋大文不当得利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374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民初7088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存款644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蒋大文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蒋大文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陈 东
书记员 熊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