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股权转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42号6-9。
法定代表人:蒋大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执17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执行人**新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深圳市龙岗区,为方便执行,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113号仲裁裁决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明
审 判 员  贾清林
审 判 员  朱 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青霞
书 记 员  郭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