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771号
原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附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6KRW4L。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玉龙路**5-9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938562。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力,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莉,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力,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莉,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通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5元,减半收取计676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9500元,合计21262.50元,由原告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梅念章
人民陪审员 牟 田
人民陪审员 蒋从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