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

江苏**装饰(集团)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351号
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南。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139.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139.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晨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