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

上海窗禾建材科技中心、江苏**装饰(集团)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302号
申请人:上海窗禾建材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TDD6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G08。
投资人:杨晓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81881305,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iv>
法定代表人:金鑫南。
申请人上海窗禾建材科技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窗禾建材科技中心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28.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窗禾建材科技中心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28.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