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3391号
原告:江苏**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苏州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装饰(集团)公司诉被告苏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装饰(集团)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装饰(集团)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装饰(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1元,诉讼保全费2714元,合计6655元,由原告江苏**装饰(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