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7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7)苏0507执672号,立案标的为人民币429815元,该案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后申请人联系到被执行人并查找到相关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金额为人民币429815元,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07执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