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吴开民初字第790-1号
原告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富元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原告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9元,由原告苏州市新元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姚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