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天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27047J。
被执行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金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407584C。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6%,从2018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020年2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2月17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号开户信息。
5、2020年2月18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6、2020年3月11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4月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苏E×××**、苏E×××**车辆(查封期限至2022年4月2日止),因该车辆未能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8、2020年4月14日,本院第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0年5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为原审公告地址,故无需现场调查,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3349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334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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