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206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根,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27047J,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天龙路84号。
法定代表人:俞伯兴,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言,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20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61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理中,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61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凌 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丽丽
书 记 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