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17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欧西贞,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周市镇陆杨天龙路84号。
法定代表人:俞伯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言,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欧西贞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1724号民事裁定,并依此对被申请人**公司采取了冻结其江苏银行昆山玉山支行30×××40账号、金额97614元(期限至2021年5月19日止)的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欧西贞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作出裁定予以准许,则应解除对**公司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61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蒋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