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172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周市镇陆杨天龙路84号。
法定代表人:俞伯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言,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淞、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7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财产保全费996元,合计2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蒋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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