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3民初17636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砂石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注册号320583XXXX。
负责人:张某,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被告:昆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XXXX。
负责人: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昆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XXXX。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砂石场与被告昆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昆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砂石场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砂石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昆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砂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6元,减半收取为4658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某砂石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