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索立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712号之一
原告:太仓市索立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050875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飞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06198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索立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太仓市索立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索立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9元,减半收取计1584元,由原告太仓市索立得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