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449号
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3254075C,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塘桥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偶超,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0619815,住太仓市陆渡镇飞沪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033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34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万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左传超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