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364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塘桥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3254075C。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偶超,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飞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0619815。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申请执行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585民初444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641.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太仓市陆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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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苏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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