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15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友邦商务大厦1幢1301-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2703308G。
法定代表人:邹培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通江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53825F。
法定代表人:罗宇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建设大厦B座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2072286R。
法定代表人:肖立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部分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人民币304948.3元。至此,本院执行的(2020)苏0411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的部分已经执行完毕。
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因其已与被执行人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15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颜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