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符伟贤,女,1961年2月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小贤,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煜忠,男,1962年1月23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驰亮,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孔赟,男,1986年7月23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丁淼,女,1987年3月21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2月2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通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罗宇海,总经理。
以上四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小贤,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文刚,男,1977年10月14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申请人:陈玉艳,女,1977年10月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受理被申请人姜煜忠诉申请人符伟贤、被申请人孔赟、丁淼、***、黄文刚、陈玉艳、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申请人符伟贤及被申请人孔赟、丁淼、***、黄文刚、陈玉艳、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或现金。申请人符伟贤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本案对申请人符伟贤及被申请人孔赟、丁淼、***、黄文刚、陈玉艳、常州丰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现金或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世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芮梦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