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亮展建筑材料经营部、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4588号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亮展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南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A地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P47LYW。
经营者:尹玉娟。
被告: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517828。
法定代表人:何良官。
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亮展建筑材料经营部被告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亮展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亮展建筑材料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亮展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亮展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罗忠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