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优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92民初1928号之二
原告: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中村煤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7604179J。
法定代表人顾美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优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82546H。
法定代表人黄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诉被告江苏优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顺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中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文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