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410号
申请人:滨湖区中志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路888号316-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滨湖区中志达钢管租赁服务部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优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湖区中志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优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湖区中志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优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湖区中志达钢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优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华
书 记 员 刘欣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