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687号之一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4.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74.50元,由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