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687号之二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本院裁定予以保全。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