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687号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