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太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504号
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51730W,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湖山路35-1。
法定代表人:杨志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雯俊,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太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19179J,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桃坞金鸡岭。
法定代表人:杨晓榕。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太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2996号。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太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马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太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