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240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庆路香山庭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277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华美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合计1553元,由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