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2783号 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大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92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1号江南大厦1幢10楼1005-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K1G5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庆路香山庭院8#-1-301,303,304,305,306,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277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园区林桥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40040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05日书面通知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1838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