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310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据原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79.11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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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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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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