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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31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531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1,822.66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1,822.6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