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31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531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1,822.66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1,822.6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