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27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195847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刘潭东大岸208号-1。
法定代表人:陈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俞博凡,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龙禾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7817872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梅泾村广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熹。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龙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83元,由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 雨
人民陪审员 陈广彪
人民陪审员 戈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