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锡鑫恒达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2175号
申请人: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136195847L)
法定代表人:陈加良。
被申请人:无锡鑫恒达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72W3X3)
法定代表人:廉惠。
申请人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鑫恒达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鑫恒达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80000元,并提供了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鑫恒达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