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275号
原告: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195847L,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刘潭东大岸208-1。
法定代表人:陈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俞博凡,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32410090,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901。
负责人:杨福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光、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万士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1548943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梅泾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第三人无锡市万士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庭后经过核实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租部分不在其享有权利的范围内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1元,由无锡市振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