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18666号
原告:吕永辉,男,193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蓝,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0605H。
法定代表人:杨世学,经理。
原告吕永辉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吕永辉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永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永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吕永辉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