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16742。
法定代表人:唐伦胜,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0605H。
法定代表人:杨世学,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思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杨思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6执61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彬
审 判 员 别明盛
审 判 员 钱 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彭素红
书 记 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