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13312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当世,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0605H。
法定代表人:杨世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萌萌
书 记 员 彭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