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旺盛建筑安装公司

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徐州市旺盛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4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旺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办事处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旺盛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任礼光
审 判 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翼
书 记 员  郭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