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旺盛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3721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乾,睢宁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睢宁县。
被告:张朝良,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徐州市旺盛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136493940H,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办事处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粲,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朝良、徐州市旺盛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朝良、徐州市旺盛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