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6民初2749号
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周巧珍,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1398号喜临门商业广场4幢6019室。
负责人:李晓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
被告: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罗跃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惠铭,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诉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城苏州分公司)、苏州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被告中城公司、中城苏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被告禾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惠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城公司、中城苏州分公司支付其桩基工程款3348777.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48777.8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中城公司、中城苏州分公司支付其基坑围护工程款2426701.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26701.69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之日止);3、被告禾瑞公司对被告中城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中城公司签订《尹山湖项目桩基工程合同文件》,约定被告中城公司将位于苏州泰和尹山湖项目桩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已经验收。经结算,双方确定桩基工程实际结算总额为17157797.24元;原告收到工程款13437075.26元,扣除电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371944.12元,被告中城公司仍拖欠工程款3348777.86元。另,原告与被告中城公司签订《尹山湖项目基坑围护工程合同文件》,约定被告中城公司将苏地2016-WG-28号地块B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原告。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施工义务并已通过质量验收。经结算,双方确定基坑支护工程实际结算总额为7730695.39元;原告收到工程款5303993.7元,被告中城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款2426701.69元。以上合计拖欠工程款5775479.55元。又,因被告中城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款项都是通过被告中城苏州分公司支付的,被告禾瑞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故应对被告中城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上,原告请求判如所请。后,原告明确被告中城公司、中城苏州分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被告中城公司、中城苏州分公司辩称,被告中城公司、中城苏州分公司对于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包含了质保金,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因此,被告中城公司、中城苏州分公司不应支付质保金部分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被告禾瑞公司辩称,被告禾瑞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原告未签订过任何协议,故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被告禾瑞公司主张工程款;况且被告禾瑞公司已按约向被告中城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由此,被告禾瑞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禾瑞公司(发包人)与中城公司(承包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记载:承包人承包发包人的苏地2016-WG-28号地块B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内容为包括B地块所有建筑(高层、配套设施、车库等所有内容)。
2017年1月,中城公司(发包人)与一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尹山湖项目桩基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愿将苏州泰禾尹山湖项目桩基分包工程(苏地2016-WG-28号地块B地块桩基工程)交由承包人实施。该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含税总价为17668126元,不含税总价为15917230.63元,税率为11%,税金为1750895.37元。付款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60日历天止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无息退还;按月度支付工程款,当月支付上月已完合格工程产值的70%(扣除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本工程通过桩基检测单位、发包人、监理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5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已完产值的85%;基础大底板完成后进行相应的结算报审手续办理,双方完成结算后15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同时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100%的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其余5%作为保修金。
2017年10月20日,桩基工程经验收合格。
2018年12月,中城公司(甲方)与一建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记载:工程实际结算总额为17157797.24元,扣除电费、工伤保险费、商业保险费、定位手机费、检测费共计371944.12元后总金额为16785853.12元。双方同意:本结算协议的签订仅意味着原合同价款金额的调整,并不解除乙方按“苏州尹山湖B地块项目桩基工程”中规定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双方的一切权益、义务仍以原合同为准,除非该合同已圆满履行完毕;双方同意除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发生保修金扣款(余额不足时甲方保留追索权利)外,从本结算书签订之日起,双方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工程费用要求;于2019年保修期满,乙方圆满履行完成保险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苏州尹山湖项目桩基工程》第1条第6款之规定无息发还。一建公司陈述:桩基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即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另,中城公司(发包人)与一建公司(承包人)于2017年2月签订《尹山湖项目基坑围护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愿将苏地2016-WG-28号地块B地块围护工程分包给承包人实施。本工程为暂定总价工程,合同总价为6799996.36元,不含税总价为6126122.84元,税率为11%。付款方法:本工程无履约保证金,无任何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签证变更部分需要在签证变更结算完成后随进度款支付),扣除发包人代缴费用、甲供材超领扣款及其他费用后支付,需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通过桩基检测单位、业主、监理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完成结算后,发包方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5%;在双方签订结算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同时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的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5%作为保修金;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保修金不计息。
后,该基坑围护工程经验收合格。
2018年12月,中城公司(甲方)与一建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实际结算总额为7730695.39元;双方同意:本结算协议的签订仅意味着原合同价款金额的调整,并不解除乙方按“尹山湖B地块项目基坑围护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双方的一切权益、义务仍以原合同为准,除非该合同已圆满履行完毕;双方同意除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发生保修金扣款(余额不足时甲方保留追索权利)外,从本结算书签定之日起,双方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工程费用要求;于2019年9月保修期满,乙方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尹山湖项目B地块基坑支护工程》第5条之规定无息发还。
期间,一建公司向中城公司开具桩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380995.93元,围护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517444.43元。中城公司通过中城苏州分公司向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8741068.96元,其中桩基工程款13437075.26元,基坑围护工程款5303993.7元。同时,一建公司表示已付款均为工程款即未包含桩基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中城公司、中城苏州分公司确认已付款均为工程款即未包含桩基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并表示履约保证金已返还。
以上事实,有一建公司提供的尹山湖项目桩基工程合同文件、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尹山湖项目基坑围护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禾瑞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禾瑞公司将苏地2016-WG-28号地块B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发包给中城公司,中城公司再将其中的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分包给一建公司。一建公司承包后进行了施工并均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8年12月就前述两分包工程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桩基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17157797.24元,扣除电费、工伤保险费、商业保险费、定位手机费、检测费共计371944.12元后总额为16785853.12元;基坑围护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7730695.39元。又,因双方约定完成结算后15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留作质保金(待期满,圆满履行保修责任并经验收合格后无息发还);同时,一建公司自认桩基工程的保修期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基坑围护工程的保修期至2019年9月期满。因此,中城公司现应支付一建公司结算总价的95%计23290721.08元,其中桩基工程款15946560.46元,基坑围护工程款7344160.62元。期间,中城公司通过中城苏州分公司向一建公司付款18741068.96元,其中桩基工程款13437075.26元,基坑围护工程款5303993.7元。据此,中城公司还应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4549652.12元,其中桩基工程款2509485.2元,基坑围护工程款2040166.92元。余款保修金,一建公司可待保修期届满后再行主张。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约定自签订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而双方的《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中仅记载结算时间为2018年12月即而未明确具体日期,故逾期付款利息均应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中城苏州分公司对一建公司要求其与中城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亦予确认。
关于禾瑞公司的责任。中城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一建公司施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建公司作为案涉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要求建设单位即禾瑞公司对案涉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549652.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7517元,由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20元,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4819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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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江 伟
人民陪审员  薛月萍
人民陪审员  林 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