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5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690938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巧珍,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2794N,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配合费1394198.84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74元,由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邮件已由他人代收。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17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26日、2022年1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643145.03元,已扣缴本案执行费16342.00元,余额626803.03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可用余额微小。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皖A×××××、皖A×××××二辆车辆,本院已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上述二辆车辆,反馈皖A×××××已达到报废标准,本院皖A×××××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
4.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1月27日,本院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不动产:①、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2611不动产,建筑面积82.49平方米,设定案外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万元一般抵押,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首封;②、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2636-1不动产,建筑面积70.26平方米,设定案外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万元一般抵押,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首封;③、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2620不动产,建筑面积179.26平方米,设定案外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万元一般抵押,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④、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2612不动产,建筑面积82.49平方米,设定案外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万元一般抵押,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⑤、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0幢1004不动产,建筑面积253.06平方米,设定案外人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03万元一般抵押,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⑥、位于合肥市××区××路××广场××区地下室车××(××)不动产,建筑面积42.48平方米,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⑦、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472号不动产,建筑面积327.03平方米,设定案外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0万元一般抵押,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因上述不动产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上述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2021年11月1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蒋建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五、2022年1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2月,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94198.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626803.03元,尚未执行到位767395.81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16342.00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