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2853号之一
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王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雯,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
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元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苏州一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4667.15元及相应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其与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向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其依约交货,但被告未能及时付款。
被告苏州一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明,起诉时,原告提供与被告(甲方)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载明“本合同在履约过错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如产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28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苏州一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