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执1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
被执行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云,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晓晓,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苏0508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签订的《物资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7日解除。二、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450元。三、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整改费150500元、鉴定费13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52037.50元,三项合计332537.50元。第二项和本项相抵,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应偿付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款78087.50元。四、驳回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未安装的6米路灯52套和10米路灯9套,合计61套路灯。如不能返还则按照合同约定的6米路灯单价3400元/套;10米路灯单价6150元/套进行赔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0元,由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4元,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66元,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苏05民终6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0元,由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事项: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按照合同约定的6米路灯单价3400元/套,计52套:10米路灯单价6150元/套,计9套,合计人民币:232150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进行赔偿。2、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苏0508执18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53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根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8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确定其需向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一定数量和规格的路灯,但其不存在“不能返还”情形,且已主动通知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期限内将案涉路灯全部拉回,双方只是存在“怎么返还”及“运费承担”争议,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22)苏0508执1890号执行裁定书,由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取回未安装的6米路灯52套和10米路灯9套,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苏0508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8执1890号执行裁定;二、驳回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申请。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苏05执复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8执异87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的(2022)苏0508执1890号执行裁定已经被撤销,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顾建华
审判员  喻 俊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伟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