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9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荃照,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3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岑
审 判 员  朱 立
审 判 员  锁文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 田
书 记 员  杨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