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3306号之一
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晓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杰,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690938E。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以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54元,减半收取27477元,由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现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闫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