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6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中区木渎龙潭管件阀门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8号9幢915室。
经营者:***,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中区木渎龙潭管件阀门批发部诉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苏0508财保1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吴中区木渎龙潭管件阀门批发部于2023年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吴中区木渎龙潭管件阀门批发部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所涉对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