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0568号
原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518898F。
法定代表人:钱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君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宜兴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达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5553208Q。
法定代表人:许新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明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北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33013372。
法定代表人:许新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臣公司)诉被告宜兴君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明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臣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日臣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臣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3.5元由原告日臣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渊